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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申請資格:
(一)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;且
(二)資本額8,000萬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200人以內之中小企業;且
(三)無欠稅紀錄,且於近5年內未曾因執行政府相關科技專案計畫,有解除合約紀錄者。
(四)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,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資格。
註1:申請「創新服務」計畫者,得為從事與研發服務相關業務且有稅籍登記之事務所。
註2:以「研發聯盟」形式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,但聯盟成員得包括具研發能量之法人或學校,成員半數以上須為中小企業,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。
修正後之申請資格(97年4月1日起生效):
(一)符合「中小企業認定標準」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:
1.製造業:資本額在新台幣8,000萬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200人以內。
2.服務業: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50人以內。
(二)無欠稅情形,且於近5年內未曾因執行政府相關科技專案計畫有解除合約紀錄者。
(三)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,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資格。
(四)申請「創新服務」計畫者,得為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相關業務具有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。
(五)以「研發聯盟」形式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,且須與學校、法人或國內、外機構共同申請。聯盟成員半數以上須為中小企業,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。
*備註說明:
將原規定申請資格之「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」刪除,以符合95年7月13日經科字第09503470180號令發布修正之「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」第7條第2項規定,並依該項規定修正其他申請資格之用語。
原文來自SBIR計畫網站
http://www.sbir.org.tw/programs/active_news_v201/read_news.asp?id=1&newsID=350
原文來自SBIR計畫網站
http://www.sbir.org.tw/programs/active_news_v201/read_news.asp?id=1&newsID=3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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